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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水产学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5-20


    福建省水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建省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Society of Fisheries ,缩写为F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从事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全体会员服务,团结引领全体会员为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实现渔业现代化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支持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科技书刊、音像资料及组织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服务水产创新体系建设;

    (三)参与水产事业发展重大决策的论证、科技咨询活动和水产科技政策及水产法规的制定工作;

    (四)接受委托组织专题调研、软科学研究、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文献和有关标准的编审;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水产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民间水产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水产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密切联系水产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委托表彰在水产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论著,向主管部门举荐人才;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和推动水产行业发展的现场技术交流、科技成果展示等活动。

    (十)承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交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除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外,还必须分别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水产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水产或与水产有关的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 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水产科技工作者;

    4.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出版物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

    (五)优先获得本会刊物、学术资料和有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签署监事会文件;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应按照本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接受福建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由本会领导班子和秘书处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成员。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418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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