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作者: 时间:2021-01-07
1月6日,福建省水产学会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旨在规范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福建省渔业行业自主创新,促进渔业科学技术与产业的有效对接。《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组织制订的,并经福建省水产学会八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在施行《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过程中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向福建省水产学会秘书处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省渔业行业自主创新,促进渔业科学技术与产业的有效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福建省水产学会在渔业行业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三)技术标准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开放、公开、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福建省水产学会的团体代号为“FSF”(福建省水产学会英文缩写)。
福建省水产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第五条 福建省水产学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承担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程序,未通过前一项程序的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七条 福建省水产学会及相关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福建省水产学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福建省水产学会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写组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2)。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执行。团体标准编写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和标准化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写组完成标准起草后,应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标准所有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写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团体标准编写组应将修改完成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有关附件,报送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秘书处提请审查。
第十二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团体标准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参与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4),并附参会审查人员名单及签名。须有出席会议审查人数的3/4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成员可出席会议,回答审查人员提问,但不能参加表决,评审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十四条 函审时,应形成“函审结论表”(附件5),并附审查人员提交的“函审单”(附件6)。有效回函中须有3/4以上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者,团体标准编写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24个月,计算时间为从批准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批稿。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当向福建省水产学会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十七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意见分歧或其他问题而导致不能完成时,可撤销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写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团体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需撤销项目的,向福建省水产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 标准发布和实施
第十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秘书处统一编号后通过学会网站对外公示30日,如无异议,将以公告形式正式发布。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告。
第二十条 发布的团体标准由福建省水产学会和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版权归立项单位所有。团体标准发布后,由福建省水产学会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统一出版。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水产学会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开展团体标准实施和推广工作。利用媒体、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团体标准进行宣贯,推动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水产学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福建省水产学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如有必要,团体标准可随时复审。
第二十四条 当团体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可提出复审申请,并填写《福建省水产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7),经福建省水产学会组织专家评估同意后,启动团体标准的修订,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一般要求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复审结论表(附件8),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作为修订团体标准立项,重新完成各项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发布年号改为修订后审查通过的年号;
(三)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存在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由福建省水产学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福建省水产学会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福建省水产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在制定、审查、宣贯等过程中的所需经费,由团体标准立项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水产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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